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招生改革成果,大力规范普通高校招生秩序,深入促进教育公平,努力构建高质量的教育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中发[2019] 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校纪厅[2021] 1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规)

1.普通中小学招生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一般采取划片入学方式。初中一般采取对口升学或划片入学的方式。全国部分地区积极探索实行多校划片方式,小学、初中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普通高中按计划、按志愿、按成绩招生录取,全省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时间和方式同步招生。确保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做好回户籍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随迁子女报名服务工作,努力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2.普通中小学班额、校额执行什么标准?

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校生不超过2500人、普通高中在校生不超过3000人,小学、初中、高中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55人,对学位紧张学校要提前发布预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地党委政府按照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保障,科学规划中小学校布局,有效扩大学位资源供给,满足本地中小学生就学需要。特别是普通高中,要综合考虑本地初中毕业生数量 、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提升目标、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3.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的教育生态,促进普通高中均衡健康发展,要对普通高中科学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确保各个普通高中之间同等待遇,也确保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同权同责。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不设区的市)的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并在2021年秋季招生入学中落实到位。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应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在2021年秋季招生入学中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对目前没有普通高中学校或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市级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调配辖区内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省属(省级示范)、市属(市级示范)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附属中学等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4.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可以提前招生,可以扩大招生范围吗?

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开展自主招生工作,但要严格履行报备程序,严格控制招生比例,严格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束后进行,除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设区的市范围招生外,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招生。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的普通高中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按原批准的办法招生。

5.严格禁止的中小学招生违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理?

普通中小学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种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义务教育阶段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或以举办各种实验班名义违规分班、违规收费;高中阶段严禁以自主招生名义擅自违规掐尖招生或免试招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对于在招生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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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来源: 东北网